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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启动史上*大规模督查

为期一年,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参加,覆盖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

为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保部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4月5日,环保部在京召开视频会议,对督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据了解,此次强化督查是环境保护有史以来,国家层面直接组织的*大规模行动

据了解,此前,今年2月15日至3月18日,由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和另外几位副部长带队,环保部曾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市)18个重点城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在会上表示,2017年**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行动以来,大气污染恶化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各城市空气质量同比均有所好转。为继续巩固和扩大战果,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保护部从国内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将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

据了解,此次强化督查是环境保护有史以来,国家层面直接组织的*大规模行动,主要对7个方面进行督查,包括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

另据《环保部发布》公号报道,会议要求,强化督查一要突出压力传导,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系统化”督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起到督促地方尤其是基层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目的。


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哪里有问题就到哪里监督检查,并且扭住问题不放,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三要明确督查重点,在“督政”方面,要突出县级党委、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情况;在“督企”方面,要紧盯大型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认真督促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和**达标排放计划,同时严查“散乱污”企业整治和取缔情况。


四要强化整改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加大督办力度,将问题责任落实到人,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逐个解决销号;同时责成相关方面进一步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五要保证督查质量,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单位)绝不姑息,及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调查取证,依法予以处罚。


会议强调,此次督查时间长、任务重、人员多,必须加强指挥调度,做好统筹协调,严格遵守纪律,确保人员**,做好资金和人员保障。希望参与督查人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坚定的决心、坚决的行动,全力以赴开展好强化督查工作,推动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质量。

链接: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

北京、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

哪些是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 “新五小"企业?

环保人订阅号特地整理了下:

一、“十五小”

1、小造纸 — 现有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厂。

2、小制革 — 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2张猪皮折一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3、小染料 — 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

4、土法炼砷 — 采用地坑或坩埚炉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5、土法炼汞 — 采用土铁埚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法炼贡,现年产贡10t以下的企业。

6、土法炼铅锌 — 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法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糟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7、土法炼油 — 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型石油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8、土法选金 — 采用小氰化池、小混贡和溜槽等黄金选冶金的企业。

9、土法农药 — 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生产必需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0、土法漂染 — 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m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①每百米布所生产的废水大于2.8t。②COD大于100mg/L。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11、土法电镀 — 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2、土法生产石棉制品 — 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3、土法生产发射性铀制品 —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4、土法炼焦 — 采用“坑式”、“萍乡式”炼焦的企业。

15、土法炼硫 — 采用“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这种细分方法是一个动态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范围有所变化,如2004年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t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也属于“十五小”之列。

二、“新五小”

1、小钢铁 — 年产普碳钢30万t以下(含)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t以下(含)的小轧钢厂,100m3以下(含)高炉,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5t(含)转炉。

2、小水泥 — 窑径小于2m(年产3万t以下)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 m(年产4.4万t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3、小炼油 —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4、小玻璃 — 平板魄力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含)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5、小化工—采用落后工艺生产落后产品、规模较小的化工企业,一般能耗高、生产能力低(年产能力在2万t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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